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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車禍受害人之保障可考慮引進「反向責任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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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18世紀為起始之工業革命,由於英國人瓦特對於蒸汽機的改良與應用,帶動了科技的發展,使得人類進入了機器時代(the Age of Machines)。其中,將蒸汽機使用於交通工具之上,雖然促進了人類生活的進步與便利,但同時也讓人類面臨到不同於農牧社會的超高風險。於農牧社會以馬車等獸力車輛為主要的交通工具,除少數案例外,多數情況所造成的傷害幅度與動力交通工具比較,甚為微小。各國為了因應新型交通工具的產生與應用,多修正法規,對相關責任為明文規定;為因應此等新型法律責任的產生,法國於19世紀首先創辦責任保險,嗣後各國陸續跟進。

然而,一般責任保險仰賴被保險人自動投保,在因為財務因素或心懷僥倖的心理下,投保率無法提高,此等情況導致車禍事故的受害人,因加害人資力不足等因素,無法就其損害獲得完整賠償,進而造成社會的問題。因此,為了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所保障,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立法。世界上最早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法制,為1927年時美國麻塞諸薩州之立法,其後美國多數州亦跟進;此風潮甚至吹至其他國家,隨後大洋洲之澳洲、紐西蘭及歐洲之英、德、法等國亦跟進。然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乃是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故法律所要求的保險額均不高。以美國紐約州為例,其法規要求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額為每一體傷保額美金25,000元,每一事故體傷保額美金50,000元,每一財損保額美金10,000元。於如此額度甚低的基本保障下,除少數交通事故造成之傷害幅度甚低之情況能獲得完整的補償,多數情況之車禍受害人,根本無法從加害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獲得完整之保障。因此,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即補足此部分。但是,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從其名稱即可得知,為車主可自由選擇投保與否,則在車主不選擇投保時,則無法發揮其功能。因此,即有所謂由駕駛人自行投保「未投保駕駛人保障」(un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 UM)及「不足額駕駛人保障」(under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 UIM)等「反向責任保險制度」之產生。

未投保駕駛人保障與不足額駕駛人保障乃是1953年時,當時之保險業對紐約州政府要求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之倡議時,所提出之對案制度。反向責任保險此一制度,讓駕駛人在遭受到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對造之侵權行為人並未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或其投保的責任保險額度不足時,能夠由其填補侵權人之責任保險賠付不足之額度,賠付給受害人。此等反向責任保險制度設立之初,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相同,為駕駛人「自願」投保以提供自己之保障。然而,因為此制度具有能夠填補車禍受害人損害以避免造成社會問題之重大功能,故美國各州逐漸有立法要求成為汽車保險保障的一部分。依據美國權威法學資料庫Westlaw的統計資料,美國50州及哥倫比亞特區中,除了密西根州法規沒有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反向責任保險之規定外,其餘49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均有要求保險人提供反向責任保險保障或選擇的法規。其中5個州即亞歷桑那州、印弟安那州、密西根州、紐約州、俄亥俄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的法規要求,保險人於招攬或續保時,需告知有反向責任保險之保障可供投保,讓車主自由選擇是否投保;其餘44個州的法規明文規定,要求汽車責任保險的保單中必須包含反向責任保險之保障,但多數州允許車主等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選擇拒絕此保障,但於部分州如康乃狄克州、南卡萊羅那州、南達科達州、佛蒙特州,將其當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之一部分,不允許車主選擇不投保。從美國的經驗可以得知,反向責任保險確實能提供給交通事故受害者更為完整的保障,故成為絕大多數州法規明文規定必須要提供予車主成為投保之選擇。

我國自1996年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使得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然而,為免此等強制要求投保之保險費用過高,導致車主無法負擔,故在制度之設計上,保障之部分僅及於人身傷亡之責任而不及於財產損害之責任。經過歷年來的發展與調整,目前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提供的保障範圍包含了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給付金額依次為死亡給付每人200萬元、失能給付依程度為5萬元至20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還有細項之限制。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的僅為基本保障,故不足的部分需要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來補足。依媒體報導訪問我國部分保險公司之資料,我國汽車族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附加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投保率約為8成,然而超額責任保險的附加率僅4成,機車族附加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投保率則不到5成。另外,依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之統計資料,我國2023年造成死傷的交通事項計有超過40萬件,而2024年至7月為止之事故計有22萬多件。從我國造成死傷之交通事故每年多達40萬餘件,而任意責任保險投保率尚有不足之情況下,則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每年可能有數萬人無法自責任保險得到完整之補償,其間造成之社會問題,不可謂不大。因此,於我國目前之社會情況下,為了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更為完整的保障,引進前開美國之反向責任保險制度,似乎能提供車禍事故的受害人更為周全完整的保障。尤其,在政府未如同美國多數州以立法強制投保或要求保險人提供投保選項前,保險業者似乎可以考慮引進反向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任意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保障之一環,讓保險消費者在投保汽車保險時能有所選擇,以達到保險提供被保險人財務安全與保障心境安寧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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