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啟洲 教授】強制車險到期忘了續保,補投保還能理賠嗎?

發佈日期 / 2019-08-31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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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案例]
某個風和日麗的星期天,小明帥氣地騎著他心愛的摩托車出去兜風,邊騎邊欣賞美麗的風景時,沒有留意到前方有個老太太正要過馬路。小明發現之後,雖然立即閃躲,但仍然不小心把老太太撞傷,造成她小腿骨折。
事發之後,小明立即報警,並且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人一查,發現小明的強制車險已經到期過了10天,還沒有續保。小明這才想起,上個月有收到保險公司寄來提醒他辦理續保的明信片,但因為工作忙碌沒有馬上處理,就給忘掉了。
請問:如果小明馬上補辦續保手續,可不可以理賠這次撞傷老太太的事故呢?

 [說明]
答案是:不行。除非是到期之前保險公司沒有通知續保,才可以例外補辦續保來獲得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規規定,汽車所有人有投保並且維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效力的義務,而保險人也有承保強制車險的義務。為了避免因為保險契約期滿忘了續保,因而產生保障中斷的結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還要求保險人應該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的30天,通知要保人辦理續保。

保險公司通常是寄明信片來做續保通知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如果保險人已經依照要保人最後留存給保險人的地址寄送續保通知的話,視為已完成續保通知。也就是說如果保險人向要保人留存的地址寄出通知,就算合法。若是要保人自己搬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導致沒有收到續保通知,必須自己承擔沒有續保的風險。

如果保險人沒有依照規定通知要保人續保,而且是在契約期滿後的30天內發生車禍的話,要保人可以補辦續保手續,並且把續保日追溯到原契約屆滿日,這樣的話,保險人就必須要對期滿後的事故負理賠責任。

不過,保險人違反續保通知義務的情況其實並不常見。如果保險人已經依法通知續保了,那麼就算原來的保險期間屆滿還不到30天,發生事故後的續保,也不能追溯到原契約的屆滿日,當然也就不能理賠續保前發生的事故了。所以,大家一定要記得提早辦理強制車險的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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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以及人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曾經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也曾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葉教授進入學術界之前,曾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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