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啟洲 教授】可不可以扣押車禍受害人的強制車險理賠金呢?

發佈日期 / 2019-09-06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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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案例]
阿哲先前向小銘借了10萬元,約定應該還錢的時間快到了,但阿哲因為失業沒有收入,實在還不出來。他苦惱著這件事不知道該怎麼辦,決定先騎車出去吹風散散心,但一路上還是心神不寧,結果被開車違規右轉的轎車擦撞摔車,導致右小腿骨折。
約定好還錢的這一天,小銘上門討債,阿哲頻頻道歉,解釋說因為失業的關係,暫時還不出錢來,請求小銘再寬限一陣子。但小銘不願意,要求阿哲把待領的強制車險醫藥費保險金拿來還,但阿哲覺得小銘逼人太甚,不願意把醫療費用保險金拿來還債。
請問:小銘可以聲請法院扣押阿哲的強制車險理賠金嗎?

 [說明]
答案是:不行。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原本只有規定車禍受害人請求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的權利,不可以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車禍受害人以及繼承人可以獲得基本保障,不至於因為債權人聲請扣押的行為,導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保護落空。但是,這個規定原本只適用於補償金,不適用於強制車險的保險理賠。

後來,為了讓保險給付也一視同仁地享受相同的保障,立法者便修法增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4項,使得強制車險的保險金也可以一體適用。所以,依照現行法規規定,車禍受害人的債權人不能聲請法院扣押受害人的強制車險的保險金。

但要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特別保障,僅限於「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也就是「還沒有領到的強制車險給付」。一旦受害人已經從保險公司領到了理賠金,不管是持有現金或者是存到銀行帳戶中,就不再適用這個保障。換句話說,債權人是可以聲請扣押已經領到的強制險理賠金的。

不過,萬一這個扣押行為會影響受害人或同居家屬的基本生活需求的話,受害人還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來阻止法院的扣押。所有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是不能侵害債務人的生存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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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同時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也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葉教授曾經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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