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1.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汽車或機車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賠付金額最高5萬元為限。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責任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汽車或機車發生意外事故不慎造成車外其他人第三人之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照法律上規定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每人體傷最高10萬元為限;每次事故體傷總和最高20萬為限。
第三人每次事故財損最高3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