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此問題,可從美國保險法專家Allan D. Windt教授對責任保險的設計目的之說明,即可一窺其內涵。Windt教授於其專著「Insurance Claims and Disputes: Represent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nsureds」一書中指出,責任保險人在評估應否與第三人和解,的確應考量被保險人的利益。然而,依責任保險之設計,保險人應考量之被險人的利益只包含「因對被保險人提出之責任關係賠償請求而有使被保險人有金錢支出之損失」此風險,而不包含被保險人面臨的其他風險。因此,在此制度設計下,責任保險人毋需考量被保險人之其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