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填補原則於責任保險的適用 – 淺論保險競合

發佈日期 / 2024-11-11李志峰 教授-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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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填補原則於責任保險的適用 – 淺論保險競合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在保險要承保的利益與損失乃是經濟上可以估計的,基於保險最主要的功能乃是提供被保險人保障,而非讓其獲有超過損失之利益,故縱使有多數的保險承保相同的經濟上損失,被保險人能從所有保險獲得之賠償總金額亦不得超過其損失,此即為保險法上的損失填補原則。責任保險雖然所承保的利益為消極的保險利益,但因其所對抗者,亦為被保險人因有法律上責任而對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而有金錢支出之損失,故其要保障者仍為被保險人經濟上之損失,故保險法上有關損失填補原則,於責任保險亦有所適用。

於損失填補原則的基礎下,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所得到的保險給付高於其所受的損失,故我國保險法有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規定。然而,在有多數責任保險同時承保時,因我國通說認為複保險制度需有保險價值此一要件,而屬消極保險利益之責任保險並無保險價值,故不適用之。為處理有多數責任保險填補同一事故責任之情況,學理上即有參酌外國制度而發展出保險競合之制度。保險競合乃是多個保險契約,需對同一事故所造成之同一被保險人之損失負責,此時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從多數保險人處取得較損失更高的保險金,各保險人間責任分攤之機制。於保險實務上,多數的責任保險契約會以「其他保險條款」來約定其保險契約於此時應分攤的責任比例或數額。常見的其他保險條款的內涵有三種,即比例分擔條款(pro rata clause)、溢額條款(excess clause)及脫逃條款(escape clause)。所謂比例分擔條款係指,約定承保的事故發生時,若有二個以上的保險承保時,則本保險契約僅依所有可適用之保險之總金額與本保險可適用之保險金額之比例來負責;所謂的溢額條款係指,約定承保的事故發生時,若有二個以上的保險承保時,則本保險契約僅就他保險契約應負給付責任後不足之部分,依約負保險理賠責任之條款;所謂的脫逃條款係指,約定承保的事故發生時,若有其他可適用之保險時,則本保險不負保險責任。

在發生保險競合時,若多張保險契約各自有其他保險約定責任分攤,倘其其間有牴觸,各保險人的責任為何,則會產生爭議。再者,若完全依條款字義來執行,甚至可能造成被保險人實際上有多個責任保險,但卻沒有任何一張責任保險來填補其損失之窘迫情況。美國為責任保險最為發達之市場之一,其對於責任保險發生保險競合時如何處理有豐富經驗,並於司法實務上發展出主流的見解。依美國法上主流見解認為,發生保險事故而有多數可適用的責任保險時,應先區分可適用的責任保險中,是否有主保險(primary insurance)與超額保險之不同;若為主保險者,需負第一線填補被保險人損失之責任,若為超額保險的保障者,則在主保險或下層應先負責的保險保障耗盡後,其始具負有填補被保險人之責任。再者,若多數應負責的保險並無主保險與超額保險之區別,則需視其其他保險條款的內涵而定;在其他保險條款的內涵不相互牴觸者,則應尊重條款的內涵而加以執行,例如,二保險契約中的其他保險條均為比例分擔條款;若條款的內涵為相互牴觸者,如脫逃條款與脫逃條款、脫逃條款與溢額條款、脫逃條款與比例分擔條款、溢額條款與溢額條款、溢額條款與比例分擔條款等情況,則條款間的效力會相互抵消,即視為所有的其他保險條款均不存在。此時,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依所有可適用之保險的總金額與本保險可適用之保險金額之比例來負責。

李志峰 教授-東吳大學
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及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時也兼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並具有仲裁人,律師及地政士資格;曾於律師事務所、國際性保險經紀人公司擔任專職律師,以及於外商保險公司擔任法務經理;專長為保險法、海商法、運動法及國際貿易索賠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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