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到底是保第三人還是保被保險人?
發佈日期 / 2024-03-20李志峰 教授-東吳大學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在保險實務界,有些從業人員在招攬責任保險向保險消費者為說明時,僅簡要說明責任保險是保第三人的損失,導致有部分保險消費者因為不瞭解責任保險真正的保障功能,進而認為既為保障第三人而非保障自己,則無購買必要或降低購買意願。然而,這樣的說明正確嗎?
事實上,責任保險的種類有二種,其一為強制責任保險,另一種為任意責任保險。我國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乃是民國八十五年立法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而來。為了因應十九世紀工業革命後,人類進入汽車時代,雖然汽車對人類生活上的移動等帶來無比的方便,但對於行人而言亦帶來莫大的危險。因此,為了預防及減少使用汽車可能帶來危險,並給予行人基本的保障,世界各國多有相關法制。我國強保法亦為此等思維下的立法,從該法的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即可得知,強制責任保險主要的目的的確是為了保障受害的第三人;但,在保障受害的第三人同時,亦同時有保障被保險人的功能,此從強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即可得知。
再者,就任意責任險而言,其發展分成三個階段。在最初期時,和一般的財產保險相同,乃是著重對於身為加害人之被保險人提供保障,其可將被保險人因為有不當行為而造成受害第三人之損害需負法律上賠償責任,因而有金錢上的損失提供補償;到了第二階段,受到強制保險法制的影響,因此也強化了受害第三人的保護,所以,各國法制下對於受害第三人有相關保護之立法,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即為其中一種方式。發展到第三階段時,責任保險的理論重心又回到和第一階段相同,再度著重對被保險人之保護並擴大範圍,故除了有補償被保險人因法律責任所致之金錢損失外,保險人並應積極地協助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責任賠償請求中為和解抗辯,以求被保險人在第三人之請求中能免責。由此等發展可知,任意責任保險主要的目的乃是提供被保險人保障,但因其亦能為被保險人挹注資金,使得受害第三人因責任保險的存在而實際上獲得賠償,故其亦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之功能。
從以上的說明可知,不論是強制責任保險或任意責任保險,同時都有提供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保障之功能,區別在於:前者因其特殊目的,對於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優先於被保險人;後者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被保險人保障。因此,在保險實務上,從業人員對於責任保險的說明,不應只強調對第三人的保障,而應同時說明對被保險人的保障,以避免部分保險消費之誤解而降低投保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