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IFRS17對產險公司的影響觀察
發佈日期 / 2024-02-22詹芳書 教授-東吳大學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適用於保險合約的國際財務報告標準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將在2026年於我國實施。在IFRS 17之下,保險公司將調整其會計流程以適用新標準及對利益關係人進行財務報導。一般來說,實施IFRS17對銷售短年期合約的產險公司所產生的影響會低於銷售長年期保險合約的壽險公司。但實際情況是,產險公司在導入IFRS17前,仍必須投入許多資源以因應這個新會計標準。
為什麼會有對產險公司影響不大的印象?主要原因是多數發行或持有非產險合約的保險公司可選擇以簡化的衡量模型進行負債衡量,即保費分攤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 PAA) 。與其他模型相比,PAA在某些情況下更加貼近產險公司的營運實務,此法要求在確定已發生索賠的保險合約負債(Liabilities for Incurred Claims, LIC)時,公司必須採用風險調整(Risk Adjustment, RA)以反映與合約相關的現金流量和時間的不確定性,並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而對於剩餘保障的負債(Liabilities for Remaining Coverage, LRC),PAA法則將預期收取之保費以有系統方式(以時間經過為基礎)分攤至每一服務期間,若保障期間內風險解除之預期型態與時間經過顯著不同,則以發生保險服務費用之預期時點為基礎。PAA對於LRC的衡量也可以解讀為未賺取的保費扣除取得成本後之金額。
即使衡量模型比較簡單,實施IFRS 17對產險公司在很多方面仍都會有影響,像是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業務流程、資訊系統和管理層面。
1.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以前產險公司在計算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時,不管保費有沒有收到,都是按照一定的比率來算。但按照IFRS 17,只有收到的保費才會計入負債。這樣一來,某些險種的資產和負債會同時減少。這不會影響公司的淨資產,但會影響其他的財務指標,比如資本適足率和負債比率。
2.綜合損益表的影響:
以前的會計處理方式,佣金和代理人費用一發生就要馬上記錄,不能分期攤銷。
其他兩種衡量模型包含一般衡量模型(General Measurement Model, GMM)與可變費用法(Variable
Fee Approach, VFA)。依 IFRS 17規定,保險群組於開始時符合(1)在合約群組(group)中每一合約的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或(2)預期PAA對於保險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結果與GMM衡量結果無重大差異,則可使用之。保險商品如一年期意外險、健康險、短期產險等屬一年期保單,原則上可選擇採用 PAA;保障期間超過一年者,需檢視其使用保費分攤法衡量結果與一般模型衡量結果是否合理近似而無重大差異,若無法符合上述條件,則不可選用 PAA。
根據IFRS 17,這些保險取得成本可以分期攤銷,如此一來將影響保險公司的利潤趨勢,特別是對於商業保險和業務不穩定的險種。
3.工作流程的影響:
IFRS 17的實施會改變產險公司的工作流程。精算人員在計算負債時,會需要更多的資料分析和複雜的計算方式,這對日常作業的排程而言將是一大挑戰,特別是對於人手不足的小公司而言。
4.資訊系統的影響:
產險公司隸屬於金控集團和有上層母公司者,會計結帳通常只有幾天的時間。由於需要從多個內部系統中提取資料,因此對於資訊系統的整合和正確性將帶來時間上的挑戰。
5.管理決策的影響:
IFRS 17對財務報表和保險合約負債的衡量方法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也將反映在公司的管理決策上。比如說關鍵績效指標(KPI)、產品設計及定價策略都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除了前面提到的影響,IFRS 17會影響產險公司的整體的經營哲學:不同險種之間不再能互相補貼損益。以往產險公司在定價產品時會考慮商品搭配銷售的策略,例如,即使某一險種虧損,但只要它和其他獲利險種一起賣,整體上還是能獲利。以汽車保險而言,倘若顧客同時購買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與車體損失險,即使第三人責任險虧損,但車體損失險的高利潤可能會抵消這個虧損,讓整個業務維持獲利。然而,在IFRS 17下,這種情況將完全改變。若某個保險合約群組發生虧損,就必須馬上全數認列損失,而獲利的合約群組則要分期認列利潤。還有一個點要注意,如果產險公司賣的險種須採較複雜的一般衡量模型,則模型中的風險調整對於負債的評估將有關鍵的影響。但現行的情況是,精算人員於訂價時一般不太會考慮風險調整,因此若依據IFRS 17,則某些合約於發單時即產生虧損,此時虧損須立即認列。當精算人員將風險調整納入訂價時才能避免產品虧損,因此接軌IFRS17之後,部分可能產生虧損的險種勢必將調漲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