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應該如何看待防疫保單!

發佈日期 / 2021-07-10彭金隆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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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防疫險這個名稱是不精準的,在台灣防疫險變成一個通稱,只要跟疫情特別是新冠肺炎有關就被稱為防疫險,但不管是產險或壽險承保的保單,有許多異同之處。以共同點為例,就是罹患新冠肺炎疾病一定會理賠,但有些保障項目則只有產險商品有,壽險商品沒有。

如理賠直接損失,那最常見是屬於健康險性質的防疫險,主要給付醫療或是其他直接的醫療支出。另外還有就是給付間接損失,如產險公司承保的費用補償保險,沒有確診只是被隔離,眼前身體看似沒甚麼醫療需求,但是可能會產生許多間接的損失,例如工作收入受到影響,因為很難去舉證,就採取用定額方式給付,但這塊壽險還不能承做。不過壽險可以作死亡的部份,基本上產險承作健康險是不能有死亡給付,但新核准疫苗險就有喪葬費用,算做是一種費用的支出也是死亡給付性質。

在這波防疫險風潮下,產險商品明顯比壽險是居上風的,因為壽險無法承作「費用保險」,這個模式就跟旅綜險一樣!因為壽險公司的旅行相關產品,只能作傷害跟健康險,不能做其他責任跟費用保險,相對地產品吸引力就比較有限。在整個旅平險市場上產險有搶到甜頭,在防疫保單也想如法炮製!因為壽險能做的較有限,只能做確診與醫療部分,相對的產險公司還可以做費用保險,產品多樣性與吸引力較高於壽險商品。

最近不少民眾向消基會反映因醫療量能不足,即使確診也無院可住,防疫保單理賠恐怕看得到卻吃不到,在保險局與產壽險公會討論後,決議「從寬從優認定、擴大理賠」,撇開人道或公眾利益不談,這樣的決議未來是否會成為保險業者最大的經營風險來源?其實這樣的放寬不是新的做法!以前早期就是因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平合理原則的運用,以白內障手術為例,早期買的醫療險條文規定手術給付前提是要住院,以前白內障手術是要住院的,後來白內障都在眼科診所門診手術即可,保險公司本來依約不理賠,評議中心判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現在醫療進步,不是保戶所能控制,更沒有理由因此要客戶去住院,如果說保險公司拒賠,就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早期保單有把法定傳染病除外,現在疫情來了,主管機關用道德勸說,請保險公司放寬理賠,改以慰問金方式處理。今天疫情這麼嚴重,條款規定確診住院才理賠,但疫情吃緊不是保戶不需要住院,而是因為醫療資源不足不讓保戶住院,這個錯不在保戶,所以放寬條款規定是有道理的。從風險的角度去看,大量無法預估確診出現的巨災風險,才是真正的風險所在。

法定傳染病的醫療費用,依法都是政府負擔。因為如果法定傳染病政府不負擔費用的話,民眾就可能不會積極治療,就會到處傳染形成破口。現在新冠肺炎是法定傳染病,基本上得這種病就政府照顧,理論上不會有太多積極的費用會發生,因此購買醫療險可以有強化保障的功能。

此外,以往健康險大部分有30天等待期,現在防疫險都把它放寬為14天,因為14天的限制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怕保戶是已經接觸染病以後再來購買,依法如果危險已發生才投保保險是不用理賠。

至於消費者是否還需要額外買防疫保單?還有一個要考慮的就是間接損失!例如某人被確診,大概會有很長的時間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可能會有很多間接損失,例如自營作業者,確診可能大半年沒辦法出來做生意,營收短少就是明顯的間接損失,上班族不能去上班或隔離封鎖也會影響經濟生活;因此防疫險在健康險部分,可以補充醫療費用以及衍生費用的不足,在費用保險上,可以補足其他間接損失,還是有其功能與必要性。

此外,企業也可能因為有員工確診、隔離導致營運上受到影響,因此也會有防疫保單的需求,只是保險公司在企業保險上,面臨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要更注意一些。

彭金隆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金管會主任委員、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保險科技實驗室執行長,Cardif銀行保險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監察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秘書長、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察委員、金融總會副秘書長;研究專長為保險市場、銀行保險、金融控股公司、保險科技與保險監理法規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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