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晤親簽的規定,民國81年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時候就已經存在,在管理規則第15條中規定「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明訂要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條文中規定,只有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時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業務員若銷售產險商品則不適用親晤的規定。
所以這款親晤條文只針對人身保險商品銷售,產險業如果沒有銷售健康跟傷害險,基本上沒有親晤的問題,但是親簽規定是一樣的。所以在傳統產險業務端,只有親簽的問題而沒有親晤的問題,除非有涉及健康險跟傷害險等人身保險業務。
誠如上述,親晤主要的目的除了是要確認當事人的真實身分,其中還有一個積極的目的就是要避免道德風險,透過業務員親見保戶,以避免以假身分偽冒投保的問題。親簽規定則是要確認雙方對這個契約內容的合意性,要求客戶簽名來代表投保意願的確立,以避免未來消費的爭議。
2021年5月26日以及31日保險局核備了壽險公會的兩項暫行原則,暫行原則不是未來持續性或是會長久適用的常規作法,這個原則目前看來還有待實務上的驗證,相信可能會面臨到的實務問題應該會不少,因為業務員如果能親自面見客戶,客戶與業務員雙方就可以根據實際的狀況,立刻處理各項問題;如果是遠端服務,應該在溝通與協調上會很不一樣,此外,現行親晤的方式沒有設備或所謂設備操作上的問題,當然也沒有文書簽名拍照與上傳回寄的問題。
因為現在疫情這麼嚴重,暫行原則這個方法,當然沒有辦法完全取代過去親晤的效果,但是現在業務員也不容易見到客戶,雙方不敢互相見面,按照現行規定又非得一定要見面才能成交,暫時能開放視訊來代替親晤,也是不得不的作法。在可能面臨的困難部分,如果未來要用視訊方式遠端傳輸,客戶可以用何種設備、傳輸何種視訊訊息、品質如何控管、資料格式如何蒐集與儲存等,以及回寄資料與原本視訊內容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都是有可能的問題。
另外傳輸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有很多技術上的問題,許多新興的問題可能一時很難完全掌握,勢必還是要實做才會知道,不過可想而知,新的制度在急切的情況之下上路,在作業流程面一定會有很多實務的問題冒出來,應該要事先仔細評估、小心面對!
此外任何使用網路傳輸的資料應該都有個資與資安這個問題!暫行原則下,如果透過開放式的載具傳輸資料,有任何資安與個資保護的問題,本來保險公司就應該要去防範,保險公司應該要把它處理好,主管機關也已經有一些規定。
不過不管透過視訊或傳真,本次開放要求傳輸的資訊,其實沒有比先前投保資料有特別的機密,比較特別應該是人臉或影像部分,其他在網路上上傳的資料就跟現在填在要保書上的一樣,並無太大差別。例如現在客戶也是把信用卡、轉帳授權書、健康告知資料都交給業務員,這樣沒有資安的問題嗎?其實個資或資安保護過去跟現在都一樣、問題也都相似,只要客戶有交付資料,保險公司都要想到資安與個資,都有義務去保護客戶資料的安全。
其實親晤跟親簽這個做法的訂定,已經是很早以前的事,那時候幾乎是沒有任何科技工具也沒有行動電話,因此台灣保險市場對於親晤的態度,業務員其實並沒有不喜歡這個規定,因為找業務需要有行銷機會,通常如果規定一定要去面見客戶,基本上大家見面以後就會有很多的機會,所以對傳統通路上來說,過去業務員這麼多年來並沒有很反對這個親晤的規定。
其實科技進步很快,為什麼親晤親簽還能維持這麼久而不會被檢討?過去經常也有人在討論,但是力道不是很大。事實上早就可以用很多種科技方法,做到比親晤親簽更好的效果,因為現行親晤親簽也有不少問題,譬如以親晤來說,假設業務員跟客戶確實有親晤,但事後如果任何一方否認又有誰能證明?再以親簽來看,簽名的樣式變化性很大,假設有客戶刻意把簽名簽的很不一樣,事後再來否認,又有誰能證明那是誰簽的呢?諸如此類有很多的問題,關鍵是它事後都缺乏客觀的證據可以追溯驗證,但許多科技工具都可以留下很完整的證據。
現在我們用簡單的手機或是網路傳輸工具、遠端的視訊都可以截留下當時的交易狀況或影片,已經比現有的制度強度多很多!但是為什麼親晤親簽還沒有被檢討,因為它有它的便利性,例如親晤親簽不需要有任何的設備、不需要準備甚麼東西,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了,非常簡便,任何人都做得到也不需要太高的成本、更沒有甚麼系統建置的問題。
再來就是上述提過的,業務員其實也並沒有那麼討厭這個規定,因為可以透過跟客戶面見尋求更多的商機,只是這次疫情太嚴重,來的又快又急,一下子因為見不到客戶,這個規定又沒有彈性,沒有彈性業務就做不下去,因而才會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提出這個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