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自行和解賠償,強制車險就不能代位追償嗎?

發佈日期 / 2020-08-04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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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自行和解賠償,強制車險就不能代位追償嗎?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案例]
小吳在某個週末跟學生時期的老同學聚餐,心想自己只是騎摩托車,喝點小酒應該沒關係,若是遇到臨檢再躲到巷子就好。沒想到,小吳騎到十字路口的時候,沒有發現路口的紅綠燈號已經轉成紅燈,結果撞傷走在行人穿越道的李奶奶,害得李奶奶達到第十級的失能。
小吳有聽說,酒駕肇事後,強制車險會向駕駛人代位追償,所以私底下找李奶奶和解,向她拜託把和解金額寫低一點,不夠的金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老奶奶心軟,不想讓年輕人負擔太重,就答應用5萬元和解,其他權利均拋棄,並當場收了小吳5萬元的賠償金。
李奶奶向小吳的保險人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五萬元後,支付32萬元給李奶奶。隨後向小吳代位追償32萬元。
請問:小吳和解賠償後,保險公司就不能向他代位追償嗎?

[說明]
答案是:保險公司還是可以向小吳代位追償的。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即便被保險人有酒後駕車,保險人仍然必須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但可以在給付後,代位行使受害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請求權。
而因為保險人的代位行使的權利,是受害人對酒駕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所以如果車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被保險人履行和解賠償責任,受害人同時拋棄其他權利的話,會使得受害人的權利因和解賠償而消滅,進而影響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所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又規定,如果雙方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話,保險人不受和解的拘束。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酒駕的被保險人用低額和解來規避代位追償。
目前強制車險的十級失能保險金是37萬元。李奶奶既然已經收了小吳5萬元的賠償,那麼保險人理賠時應該要扣除這5萬,只需給付32萬元的保險金給李奶奶。保險人如果不同意雙方的和解,原則上可以再向小吳代位追償。不過,代位金額的計算基礎,不是理賠的32萬元,而應該是小吳依照民法對李奶奶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金額。

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同時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也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葉教授曾經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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