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傑教授】解讀產物保險公司如何有效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發佈日期 / 2020-02-13張士傑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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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傑教授】解讀產物保險公司如何有效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保險業將於2025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已要求產、壽險公司於2019年底前必須將IFRS 17差異分析報告提報董事會,而依照公司治理規範與內部分層負責授權原則,董事會為公司最終的決策層級,公司負責人尤其必須充分知悉且能辨識現有財報揭露模式與未來財報呈現的差異,方能督導經營團隊穩健接軌國際與達成公報各項要求,有效治理公司、規劃未來發展與促進企業健全經營。

產物保險業所經營的業務型態與人壽保險並不相同,所承保的範圍涉及人身以外的所有風險,如汽機車強制與任意車險、商業與住宅火災、貨運與船體、工程、責任、傷害、健康等險種,不僅各險種間的承保風險差異大且波動度高,商業險技術性尤其複雜(諸如核能、資安、工程、專業責任保險等),無法類似個人險利用大數法則分散風險。因此基於核保穩健考量,大部份為一年期契約,但基於承保經驗累積與風險屬性,亦有契約期間超過一年,如長期商業火險、工程險與長期健康險等。

其次,是再保險的必要性,由於承保巨災風險的大額保險理賠攸關公司經營良窳,保險人基於承保胃納與市場競爭,透過再保險合約進行風險分散與移轉機制成為重要關鍵。而衡量與再保險人交易時,應以臨時(facultative)或是以合約(treaty)模式簽訂,風險移轉是依比例或是非比例方式較有利,都需要完整損失經驗佐證,亦涉及再保險人業務規模與再保險市場中介往來的財務評估,即時的資訊擷取、整合、儲存與運作流程有助決策擬定。

IFRS 17要求保險業對保險合約與分出分入再保險合約產生的資產及負債需分開表達,對於直接簽單的虧損性合約群組,其現金流量的淨流出需立刻認列為虧損性合約損失,然而相對於虧損性合約群組,再保險合約群組的淨利潤須於再保險合約有效期間內逐期攤銷認列利益,亦有助財報資訊的透明度。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優點,即財務報表可詳實揭露公司的細部管理績效,並規範負債的衡量模型(一般衡量模型GMM或保費分攤法PAA),而透過保險合約收入、取得成本攤銷、再保險合約損益、保險財務收入或營業費用清楚表達產險公司各項經營成果。另一個與現有財務表達之差異,即是取得成本(如佣金等)可分期認列,可真實表達各險種佣金率,有助平穩化公司的經營損益。而對於公司當期損益之各項利源(如投資與核保),可透過財報資訊合理表達。

產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雖然與現行報表編制呈現顯著差異,亟待系統的調整因應。就整體而言,對於公司淨值影響不顯著,但透過合理的財務資訊,對產險業經營應可產生立即正面效益,歸納以下觀察議題:
精算流程與資料庫的強化
由於商業險承保風險的不確定較大,如何有效判斷虧損性合約、無顯著虧損性合約與其他合約,或是有效彙總不同層級合約,顯然直接影響財報資訊的可信度,為確保流程合理性,除要求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落實,更攸關人才培育與公司完整資料庫的建立。
財會資訊即時性與一致性
正確且有效的準備金與會計結帳作業流程,將仰賴資訊系統的執行,而過往土法煉鋼式的人工作業,將不符即時財報揭露的要求。由於報表涉及專業裁量彈性,為增加企業經營效率,透過一套國際通用的財務會計準則和說明將可允當表達企業經營成果,有效提供金融監理資訊與輔助產業穩健發展。

張士傑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獨立董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曾任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行政院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金融消費評議委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專長為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科學、退休金財務、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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