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不便險-旅程延誤保險(選擇型)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預定的行程因下列事由致旅程延誤超過四小時以上,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因天然災變所致。
2. 因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
3. 因超額訂位被拒搭,或因失接原訂大眾運輸工具,於原起站或轉運站四小時內無其他大眾運輸工具可供轉搭者。
4. 因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或遭受劫持。
5. 因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被保險人依前條約定之事由致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一、定額給付:預定行程延誤達四小時(含)以上時;或
二、實支實付:預定行程延誤達六小時(含)以上時
「定額給付」及「實支實付」,同一事故被保險人僅能擇一給付。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加條款賠償責任保險期間內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