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車子沒有投保強制車險,車禍的賠償該誰負責?

發佈日期 / 2024-11-28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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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的車子沒有投保強制車險,車禍的賠償該誰負責?

〈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


【案例】
就讀大學的小白跟同學小黑一起去風光明媚的台東旅遊,搭火車抵達之後,在當地的租車公司租了一部小客車代步,準備好好玩一趟。在美麗的台11線上,小白一邊開車,一邊欣賞美景的時候,不知不覺車速越來越快,車速來到每小時90公里(當地最高速限60公里/小時)。此時不巧車道上出現一隻貓咪,小白因為車速過快,已來不及煞車,便向右閃避。雖未撞到小貓,但車子卻因偏離車道而撞上電線桿,導致小黑受傷骨折,治療了好一陣子。
小黑向租車公司詢問強制車險理賠的時候,才知道這部車的強制車險已經過期三個月,公司沒有依法辦理續保。後來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還是理賠給小黑12萬元,但事後向小白追償。小白覺得是租車公司的錯,又向租車公司要求賠償這12萬元。

請問:小白的主張在法律上有道理嗎?

【說明】
答案是:有道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若是沒有通知續保,而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內發生保險事故的話,要保人可以補辦續保手續,追溯銜接原到期日而續保。但小白租的車子,強制車險已經過期三個月,所以沒有補辦續保手續來獲得保障的機會了。

未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受害人還是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基金給付的項目和標準是和強制車險一樣的。特別補償基金向小黑給付補償金之後,依照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是可以向肇事的加害人代位追償的。所以特別補償基金向小白追償,於法有據。

但問題在於,若租車公司有依法投保強制車險,縱使發生事故,也會由保險人理賠給小黑,而且不會向小白代位追償。租車公司違反投保義務,對小白要被特別補償基金追償這個事件,顯然是有因果關係的。依照先前法院判決的見解,小白和租車公司雙方,應該依照超速違規和違反投保義務對這個事件的過失比例,來分擔12萬元的責任。

如果依照我的觀點,小白的過失行為原本會被強制車險承保,租車公司違反投保義務才是小白賠償責任無法轉嫁的原因,小白的過失行為和租車公司的違反投保義務,並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所以租車公司應該要對這12萬元負擔完全的責任。

依法投保強制車險很重要。沒有投保卻把車子出租或出借給別人使用而發生事故,就算不是你開的車,仍然是有賠償責任。

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以及人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曾經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也曾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葉教授進入學術界之前,曾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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